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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开放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1-09-18浏览次数:字体:[ ]

鲁开大审字202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落实上级指示和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对学校各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实施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学校确定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学校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财务收支管理、国有资产、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要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任期内应根据实际情况接受审计,离任一般必须接受审计。

第五条 审计处依法依规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进行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严肃问责追责。

第六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部门、单位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学校要保证审计处必需的人员编制和经费。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要有计划地进行,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审计计划,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第九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党委组织部委托,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如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由审计处办理委托事宜。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学校事业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部门、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严格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重大财经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履行学校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五)部门、单位预算安排和重大调整的研究决策情况;

(六)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绩效情况;

(七)重要项目的决策、投资、建设、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九)债务的举借、管理、使用、偿还和风险管控情况;

(十)部门、单位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情况,特别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十一)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二)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二条 审计处收到党委组织部签发的审计委托书后,根据审计任务制定审计实施方案,组成审计工作小组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

第十三条 审计处按照规定,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抄送组织部、人事处和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处等部门。

第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按审计通知书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协议书、项目的论证决策资料、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需要依法依规提请学校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助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小组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审计后应及时向审计处报送审计报告。审计处要对审计过程进行检查督导,并对审计报告进行审定。

审计报告主要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部门、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内容。

第十七条 审计处及时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对审计工作小组审计报告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同无异议。

第十八条 审计工作小组或社会中介机构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报告进行审定,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主要包括:(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其中包括以往审计问题整改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和被审计部门、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四)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十九条  审计处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精简提炼,形成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重点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报学校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组织部、人事处。根据工作需要,送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处。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

第二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由审计处向学校党委报告。经党委研究后,应当由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处理的问题线索,由审计处依法依规移送。

 

第四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学校相关的规章制度,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三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处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有关责任人员,审计处可以适当方式向学校组织部、人事处、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处等部门、单位提供相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审计评价时,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实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结果公告、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等结果运用。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学校组织部、人事处、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处和审计处等部门、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

(三)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报学校党委,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要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明确被审计领导干部为整改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在部门、单位内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

(三)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四)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五)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民主生活会以及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对本办法未涉及的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山东广播电视大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鲁电大政发〔2012〕2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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