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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开放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发布日期:2022-04-17浏览次数:字体:[ ]

鲁开大字〔202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在学校管理中的作用,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意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学校内部审计是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目的是促使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风险,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直接对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不受其它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处。审计处负责人在校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编制根据审计任务和工作需要确定。学校配备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形成合理的年龄结构和专业结构,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应当按照国家和山东省的有关规定予以考评聘任。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按程序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每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每人每年应有一定时间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学校给予必要的时间和经费保障。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上级审计部门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九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学校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工作的汇报,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重视内部审计工作,支持审计处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四)对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不称职的审计人员进行批评和处罚;

(五)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内部审计人员在学习培训、专业职务聘评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十一条 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学校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八)协助学校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九)对学校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可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需经审计处审签方为有效:

(一)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的上报;

(二)各种专项经费结算和决算的上报;

(三)科研课题经费使用结果;

(四)重大经济合同;

(五)学校所属经济实体关、停、并、转时清产核资的结果;

(六)学校决定需要审签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审计处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学校所属单位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本单位进行审计,应事先征求审计处的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处在审计范围内,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学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校长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学校的意见和职责,以及上级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和要求,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审计处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成立审计小组,并应于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十八条 审计小组对审计事项开展审前调查,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审计人员按照审计方案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九条 审计小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与被审计对象交换意见。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内容如有异议,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小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审计小组对反馈的书面意见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如有必要可以修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过修改后,应连同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送审计处负责人审定。

第二十条 审定后的审计报告报送分管校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可送被审计对象及其他相关部门。校领导接到审计处提交的审计报告后,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作出批示,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后,转有关部门落实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要认真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并将落实和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审计处。审计处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审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意见、建议的情况以及对审计发现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效果。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及时建立纸质和电子审计档案,并按规定管理。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加强与学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对内部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依法依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或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上级审计部门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山东广播电视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鲁电大审字〔201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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