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开放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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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和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审计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1号—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学校使用各类资金来源的新建、改建、扩建及修缮工程等项目(包括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装饰,绿化建设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由学校审计处或者学校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对校内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决算各阶段的经济管理活动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所进行的监督、控制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保障建设工程投资合法、合规,有效控制建设工程成本,完善建设工程管理,预防廉政风险。 第五条 学校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立项预算必须经过审计之后,项目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工程招投标手续;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必须经过审计之后,财务处方可办理工程款结算。 第六条 5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50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实行立项审计和结算审计;修缮工程项目依据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项目施工的重要环节实施专项审计。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审计处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独立开展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 第八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由审计处组织实施,也可按照有关规定由学校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第九条 审计处组织实施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时,应当配备必要的工程类等相关专业人员,按照《山东开放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时,审计处应做好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委托工作,并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咨询意见进行审查和确认。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处开展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按要求向审计处提供相关审计资料,落实审计意见,协助审计处开展审计工作。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包括工程项目开工前准备阶段审计(包括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准备等),施工过程审计、竣工结算审计等。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准备阶段审计包括: (一)工程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是否进行了项目可行性研究,基建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项目申报表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新建工程或者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等问题; (二)工程项目开工前各种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是否履行校内决策审批程序,建设资金来源是否合法; (三)与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合规,收费是否合理,工程设计是否满足学校要求,设计是否科学; (四)初步设计是否符合经批准的项目申报表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新建工程或者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及预算; (五)施工图设计的内容及施工图预算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概算及标准; (六)工程项目的招标预算确定和工程量清单编制是否经过审计; (七)工程发包是否按规定实行招投标,招标文件是否完整、规范; (八) 工程项目合同(协议书)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内容是否全面、合法。 第十四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需要审计的内容: (一)查看是否按合同和图纸的规定组织施工,有无擅自改变标准情况,施工进度是否符合双方约定; (二)对工程施工是否按照学校工程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进行管理,能否保证如期完成施工进度; (三)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应的审批程序; (四)基建、维修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五)工程价款结算、往来账款等是否真实、合法; (六)工程项目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采购,有无盲目采购或存在违法行为;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验收、保管、使用与维护是否有效; (七)隐蔽工程的验收、重大设计变更和经济签证是否实施跟踪审计; (八)审计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主要是对竣工验收、合同履行情况以及工程款结算等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一)竣工资料是否齐全,验收程序等是否合规; (二)工程结算书的编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 (三)工程项目是否全部完成,有无遗漏; (四)工程量是否真实,有无多计工程量现象; (五)工程款支付手续是否合法、合规,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否按合同规定进行预留; (六)工程成本核算及财务收支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超概算、建设成本核算不实等问题; (七)审计其他相关情况。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六条 立项审计程序 (一)项目主管部门需要提供如下资料: 1.山东开放大学基建、修缮工程立项审计送审表(附件1); 2.《山东开放大学采购(工程)项目申报表》; 3.可行性研究报告(新建工程或者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4.投资预算造价书; 5.审计工作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审计处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审计意见。 (三)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协调各相关部门对立项文件进行完善。 第十七条 结算审计程序 (一)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及时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填写《山东开放大学基建、修缮工程结算送审表》(附件2),经部门领导和分管校领导签字确认后,报送审计处,未经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初审的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处不予受理; (二)项目主管部门须按规定提供规范、完整的各种结算资料,包括: 1.山东开放大学采购(工程)项目申报表及相关立项材料; 2.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3.施工合同; 4.批准的工程施工图纸、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签证材料;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6.工程预(结)算书; 7.审计工作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结算资料应按照要求一次报送齐全,报送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审计处应将报送资料退回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完善资料后,重新报送。 第十八条 全过程审计程序 (一)需要进行全过程审计的项目,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按照要求提前告知审计处。 (二)审计处按规定委托招标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实行审计。 (三)社会中介机构组成审计组,制定审计实施方案,明确审计内容、审计程序等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 (四)审计组按照规定,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审计处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监督。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审计处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中发现的内部管理漏洞应及时出具审计意见书,督促有关部门进行立即整改。 第二十条 对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应及时提出审计建议,提交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第二十一条 在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审计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山东广播电视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鲁电大审字[2020]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山东开放大学 基建、修缮工程立项审计送审表 送审部门: 送审时间:
附件2 山东开放大学 基建、修缮工程结算送审表 送审部门: 送审时间:
山东开放大学办公室 2021年12月29日印发 校对:王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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