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出台部门和单位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近日,山东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制发《山东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强化对部门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以下简称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全面规范审计行为,推动形成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监督合力。

《办法》坚持“强化政治引领、维护法制统一、突出分级分类、把握需求导向”四个原则,分为总则、组织协调及实施、审计结果运用、指导监督、附则五章,共二十七条,并同步制定操作指南,从审计内容、审计实施、审计评价和责任界定等方面对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作出详细规定。

《办法》要求,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单位党组(党委)、董事会或党委审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其内部管理的,承担经济责任事项的所属(权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办法》明确,在确定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突出监督重点,以任中审计为主,优先安排任期超过3年的审计对象,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社会关注度高的关键岗位内管干部,原则上任期内审计一次。《办法》对党政工作部门、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分别提出要求,并对审计内容、审计组构成、审计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审计评价原则,列举了对审计发现问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的主要情形。

《办法》提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争议解决、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等结果运用制度,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内管干部的重要参考;健全内部监督的协作贯通及双向反馈机制,对重大违规违纪违法线索,按照管辖权限及时移送。

《办法》强调,各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应当加强对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明确承担内部审计指导监督职责的机构,并建立与主管部门的审计协作机制。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将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整改情况一并报同级审计机关备案。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在对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对其开展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重要内容。



责任编辑:审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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